朱少平:信托公司应稳健经营 防范风险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9-09
经过五次大的整顿,我国信托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信托公司经过整顿改组,进行了重新登记,通过若干法规制度规范,使整个行业有了自己明确的业务范围,根本扭转了不务正业的形象,信托产品的开发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信托在国民经济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提高。在此情况下,少数企业开始放松警惕,忽视风险防范,给行业形象与信托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是具有风险的,而且由于巧妙的制度设计使它能充分利用不同的市场参与多种投资,使其收益与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此,风险防范对于信托业较其他投资行业更为重要。发展信托业,从事信托投资必须大力防范风险,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根据投资与风险防范理论,一般将投资风险分为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
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种投资工具由其制度设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应由企业通过正常的制度设计、决策管理、稳健操作等方式加以防范和消除。就我国信托业与信托产品设计的情况看,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投资对象的市场变化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对象包括证券、房地产及有关实业建设。这种投资对象在交易或投资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价格变化,从而影响投资回报。
第二,追求高收益压力导致的投资失误。随着人们投资意识的启蒙,不少人都想参与投资,特别是一些先行者在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中获得高收益的示范,使部分投资者提高了对投资收益的期望,他们希望参与信托投资获取高收益。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募到投资所需资金,便迎合这种要求,以过高的效益预期吸引投资者。资金到手,为实现承诺便违背稳健经营原则,将一些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或用于一些市场打短差,从而加大投资失误的风险。
第三,开发、创新风险。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五次整顿后重新登记发展起来的,以前的业务因与银行业务交叉过多不符合规范要求,整顿后,新的业务领域得以确立,但这种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品种开发支持,并进行模式创新。如同任何创新都具有风险一样,信托产品的开拓创新与品种开发也具有相应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表现于是否能被市场接受,也表现在能否为监管机构所认可,在市场经营中还可能因不服水土而失败。这使我国信托具有比一般国家的信托创新更大的风险。
第四,由管理与投资操作能力所形成的风险。
第五,由投资优势产生的风险。信托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工具,按照这种制度安排,信托具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市场进行交叉投资的优势。如果决策不慎,操作失误,就可能出现未取各市之利而触其之雷,放大相关风险的情形。例如在货币市场低迷时,变更投资策略,转向资本市场又遇同期性下跌,遇到这种情形就会较单一市场投资产生更大亏损。
第六,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目前的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持有的信托凭证可能一时难以变现。
此外还有道德风险。因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中的诚信制度不健全,故道德风险在整个信托风险中所占的份量更大一些。目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以信托资金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例如将设立信托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资金拿到市场炒股票,甚至坐庄,或从事其他合同以外的目的。也有的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从事违规经营,还有的违背了审慎经营原则,使信托财产承担超高风险等。
非系统性风险
所谓非系统风险是指该投资工具本身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对这些风险主要是采取特定的方式予以避免,或通过正常的决策与管理将其造成的损失降低。就信托的非系统性风险而言,我们认为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非市场因素所导致的信托投资对象的价格变化。这类因素包括政治性、社会性或其他非市场原因引起的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例如战争、全球或区域性经济危机,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这类因素是信托制度设计本身所无法预测,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的。
第二,国家政策调整所导致的信托经营的某些风险。这类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信托投资机构经营的某些变化而引起投资收益的较大下降。例如本轮宏观调控及此前金融监管机构对房地产投资所采取的政策调整等。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国家首先调整了钢铁、电解铝等行业的监管政策,随后又调整了数个行业的投资政策,导致这类投资活动的波动,从而影响参与这类投资的收益。
第三,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变化。虽然,对资金的需求变化会引起利率、汇率等调整,信托机构可以从这种变化中感受到某种可能的汇率或税率变化预期,但国家在调整利率汇率等政策时还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故汇率与利率的最终变化是投资者难以准确把握的。在信托中,利率高,投资者便将资金存入银行,利率低便将钱拿来从事信托投资,为此,利率、汇率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信托投资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同时影响投资者参与投资的积极性。
由于信托经营存在系统与非系统风险,要求信托企业树立稳健经营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遵循监管法规,根本杜绝坏孩子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信托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是具有风险的,而且由于巧妙的制度设计使它能充分利用不同的市场参与多种投资,使其收益与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此,风险防范对于信托业较其他投资行业更为重要。发展信托业,从事信托投资必须大力防范风险,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根据投资与风险防范理论,一般将投资风险分为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两大类。
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种投资工具由其制度设计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应由企业通过正常的制度设计、决策管理、稳健操作等方式加以防范和消除。就我国信托业与信托产品设计的情况看,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投资对象的市场变化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对象包括证券、房地产及有关实业建设。这种投资对象在交易或投资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价格变化,从而影响投资回报。
第二,追求高收益压力导致的投资失误。随着人们投资意识的启蒙,不少人都想参与投资,特别是一些先行者在证券、期货、房地产投资中获得高收益的示范,使部分投资者提高了对投资收益的期望,他们希望参与信托投资获取高收益。一些信托公司为了募到投资所需资金,便迎合这种要求,以过高的效益预期吸引投资者。资金到手,为实现承诺便违背稳健经营原则,将一些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或用于一些市场打短差,从而加大投资失误的风险。
第三,开发、创新风险。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五次整顿后重新登记发展起来的,以前的业务因与银行业务交叉过多不符合规范要求,整顿后,新的业务领域得以确立,但这种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品种开发支持,并进行模式创新。如同任何创新都具有风险一样,信托产品的开拓创新与品种开发也具有相应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表现于是否能被市场接受,也表现在能否为监管机构所认可,在市场经营中还可能因不服水土而失败。这使我国信托具有比一般国家的信托创新更大的风险。
第四,由管理与投资操作能力所形成的风险。
第五,由投资优势产生的风险。信托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工具,按照这种制度安排,信托具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市场进行交叉投资的优势。如果决策不慎,操作失误,就可能出现未取各市之利而触其之雷,放大相关风险的情形。例如在货币市场低迷时,变更投资策略,转向资本市场又遇同期性下跌,遇到这种情形就会较单一市场投资产生更大亏损。
第六,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目前的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持有的信托凭证可能一时难以变现。
此外还有道德风险。因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中的诚信制度不健全,故道德风险在整个信托风险中所占的份量更大一些。目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以信托资金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例如将设立信托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资金拿到市场炒股票,甚至坐庄,或从事其他合同以外的目的。也有的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从事违规经营,还有的违背了审慎经营原则,使信托财产承担超高风险等。
非系统性风险
所谓非系统风险是指该投资工具本身以外的因素所导致的风险,对这些风险主要是采取特定的方式予以避免,或通过正常的决策与管理将其造成的损失降低。就信托的非系统性风险而言,我们认为主要表现为三方面:
第一,非市场因素所导致的信托投资对象的价格变化。这类因素包括政治性、社会性或其他非市场原因引起的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例如战争、全球或区域性经济危机,如前几年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等。这类因素是信托制度设计本身所无法预测,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的。
第二,国家政策调整所导致的信托经营的某些风险。这类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信托投资机构经营的某些变化而引起投资收益的较大下降。例如本轮宏观调控及此前金融监管机构对房地产投资所采取的政策调整等。在本轮宏观调控中,国家首先调整了钢铁、电解铝等行业的监管政策,随后又调整了数个行业的投资政策,导致这类投资活动的波动,从而影响参与这类投资的收益。
第三,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变化。虽然,对资金的需求变化会引起利率、汇率等调整,信托机构可以从这种变化中感受到某种可能的汇率或税率变化预期,但国家在调整利率汇率等政策时还要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故汇率与利率的最终变化是投资者难以准确把握的。在信托中,利率高,投资者便将资金存入银行,利率低便将钱拿来从事信托投资,为此,利率、汇率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信托投资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同时影响投资者参与投资的积极性。
由于信托经营存在系统与非系统风险,要求信托企业树立稳健经营意识,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特别是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遵循监管法规,根本杜绝坏孩子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xintuo摘自上海证券报)